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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的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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