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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企業、非營利組織或是來台投資的外商企業,在創設初期,常因為稅務法令龐雜,及人力精簡的考量下,將其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等相關工作委託專業人士來處理。委外記帳的好處有節省費用 、稅務工作不中斷,而且可以避免因內部會計人員異動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損失、納稅申報及時準確。所以將會計、稅務等作業,直接委託給晨平會計師團隊處理是最省時省力省成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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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包括:
1.日常帳務整理
2.進銷存及成本帳務處理
3.代辦營業稅申報
4.代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5.代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6.代辦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7.代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
8.代辦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9.一併完成每年3月公司法22條-1持股大於10%股東申報
10.會計、稅務及內控制度流程問題諮詢
~ 本所對新設公司之代客記帳服務,買賣業每月最低收費2,500(含)以上;其他行業每月最低收費3,000(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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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包括:
1. 個人所得稅代理申報服務
2. 營利事業所得稅代理申報服務
3. 外國投資人稅務代理服務
4. 節稅輔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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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爭議發生常見於當事人不熟悉稅務規範,亦不善與國稅局溝通,因認知不足而衍生不必要稅務爭議。任何爭議透過我們專業人士和政府稅務單位事前溝通,通常可有效降低租稅上的傷害,或釐清交易事實而免除不必要之爭議。在溝通無效或確有不合法理之稅務爭議發生,行政救濟成為我們唯一也是最後申訴之管道。
本所提供租稅行政救濟服務,就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補稅處分內容不服時,提供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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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面對的會計、稅務問題,主要規範: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2. 各項租稅優惠相關法規
3. 教育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須知
4.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5. 財團法人法:係於107年6月27日三讀,同年8月1日公告,依該法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即108年2月1日起施行。(宗教財團法人依該法第75條規定不適用財團法人法)
6. 各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訂定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7.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本所提供財團法人之帳務及稅務服務
歡迎電洽02-773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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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致力於服務北部地區廣大的中小企業和財團法人,除一般買賣業和製造業之外,本所另提供幼兒園、護理之家(包含長期照顧中心)、補習班、包租代管業及營建業…等等特殊行業之設立、記帳、稅務申報及各項簽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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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之帳證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有經過商業會計法及相關稅法規的通盤考量,在台灣被優先認定為企業的法定帳冊,在這個基礎下,法令上難免要求帳務處理要謹慎小心,避免補稅和受罰。
晨平重視每一位客戶,當您遇到任何財稅問題,我們將能盡其專業協助您解決!
Q1.常見營業稅違章案例《營業稅》
違章類型1: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 …」
 
二、案例:
張○○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以××泡沫紅茶名義於105年1月1日經營冷飲店,案經調查屬實,並取具張○○承諾書認諾該店每日營業額2,500元附案。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依財政部85.4.26台財稅第851903313函規定,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故本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行為罰)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漏稅罰)規定擇一從重處漏稅罰。
違章類型2:漏開統一發票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二、案例:
○○商號經人檢舉於105年2月8日(法定申報期限前)銷售個人電腦,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含稅)漏開統一發票,經查明屬實,並取具承諾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乃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應繳稅款2,381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2,381元。(本案係1年內第1次查獲,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納稅款。)
 
違章類型3: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
一、處罰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二、案例:
李○○於105年2月10日因女兒歸寧宴請賓客,向○○海鮮公司訂席16桌,每桌訂價8,500元,經人檢舉漏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通知備查,該海鮮公司書立說明書表示,已依李○○之指示,開立抬頭為××公司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29,524元稅額6,476元交付李○○,並提供發票存根聯供核。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以○○海鮮公司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計129,524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計6,476元。
 
違章類型4: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105年1至2月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案經國稅局取具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並通知營業人備查,取有承諾書在案。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3,000元並按所漏稅額3,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500元。
 
違章類型5:以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105年3至4月購買之冷氣及冰箱,係放置於負責人家裡自用,屬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銷售額80,000元稅額4,000元,案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已於當期扣抵銷項稅額。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4,000元並按所漏稅額4,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2,000元。〈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
 
違章類型6: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二、案例:
××公司於105年4月10日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50,893元稅額7,544元,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卻誤蓋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依銷售額150,893元處百分之一行為罰為1,508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Q2.營所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態樣《營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領回的剩餘款屬營利事業所有,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此外保險理賠金及海關退稅收入,亦常見疏漏未申報。
 
二、營利事業土地交易在舊制可以免納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土地如果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另外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稅。但公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例如取具不實進項憑證而虛增成本費用者,即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規定,不得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之優惠。
 
四、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併計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並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境外稅額可扣抵限額,而非以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舉例說明,甲公司取得境外技術服務收入1,000萬元,相關技術服務成本600萬元,已繳納境外所得稅100萬元,則應以該筆境外所得400萬元(1,000萬元-600萬元),計算境外稅額可扣抵限額為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而不是直接以該境外收入1,000萬元計算的200萬元,所以,甲公司可以列報扣抵境外稅額為80萬元。
 
五、營利事業財務處理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因年底匯率變動,先行估列兌換虧損,然該筆貨款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兌換虧損尚未實現還不能認列。
六、營利事業使用未經核准登記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或秘密方法,因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之依據,所付之代價,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Q3.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營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各項債務,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嗣後如實際給付時,再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依性質不同而有2年、5年、15年等的消滅時效,如為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的代價,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進貨的應付帳款,如銷售者逾2年均未行使請求權,該應付帳款的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即已消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倘有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致帳載債務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未逾時效,營利事業可依實際狀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之應付帳款中有1筆104年度進貨截至106年底仍未給付,依前揭規定,該筆應付帳款之請求權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亦無其他特殊情形得延長請求權時效,其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應於106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經予調整增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各項應付未付的費用、損失或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Q4.裝潢期間租金支出之會計處理疑義?《會計處理》
問題:
A公司承租一棟建築物做為辦公場所,裝潢期間為三個月。A公司於裝潢期間所發生之租金租金支出是否可予以資本化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參考答案: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十條規定,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直接可歸屬成本,以及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問題所述之建築物已可供使用,而A公司裝潢期間所發生之租金支出係為取得租賃標的物該期間之使用效益,其效益隨租期經過而耗用,故裝潢期間之租金支出應認列為費用。
 
參考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8.6.14 (108)基秘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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